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公司新闻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
 
网站首页北京克迷特技贸》公司章程
公司简介
公司领导
公司章程
业务范围
业务介绍
公司章程
第一章  总则
    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出资各方本着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原则,经过协商,特订立本章程。
第二条  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 名称和住所
第三条  企业名称:北京克迷特技贸公司
    第四条  住    所: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3-02号
第三章   经济性质
    第五条   经济性质: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
第四章  经营范围        
第六条  经营范围:许可经营项目:生产、制造超显微彩色图像分析系统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般经营项目:图文传输、光纤通讯技术的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;信息咨询(不含中介服务);机房装修服务;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、有线通讯材料、设备及配件、计算机及外部设备、医疗仪器设备、影视设备。(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)
第五章  注册资金
第七条  企业注册资金:330万元(其中知识产权出资为230.0万元)。
    第八条  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,应召开股东和职工(代表)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六章 股东的姓名(名称)、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:
    第九条  股东的姓名(名称)、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如下:单位:(万元)
 
股东姓名
或名称
认缴情况 设立(截至变更登记申请日)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
出资
数额
出资
时间
出资方式 出资
数额
出资
时间
出资
方式
出资
数额
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
贺小威 78.68 2014-11-25 货币 78.68 2014-11-25 货币      
230 2012-07-09 知识产权 230 2012-07-09 知识产权      
白永泉 1.32 2003-06-20 货币 1.32 2003-06-20 货币      
赵河山 20 2003-06-20 货币 20 2003-06-20 货币      
合计 330     330          
其中货币出资100
第十条  股东承诺: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,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。
第十二条 企业的职工个人股的出资额330万元,占总股本的100%。(不得少于总股本得51%)。
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:
1.参加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;
2.查阅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,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3.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;
4.依照规定获取股利,转让出资;
5.同等条件下,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;
6.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;
7.企业终止后,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;
8.其他权利。
  第十四条  股东履行以下义务:
1.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
2.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;
3.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,不得抽回出资;
4.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
5.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
1.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;
2.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;
3.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(代表)大会成员,参与企业决策。
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:遵守劳动合同规定,积极从事企业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第八章 股份取得、转让的条件和程序
 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。
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。
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,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。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,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。
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,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。
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。
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(代表)大会合一制度。股东和职工(代表)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(代表)组成,是企业的权利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  股东会有下列权力:
1.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2.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其不报酬;
3.选举和更换监事,决定其报酬;
4.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5.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6.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7.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8.对本企业增加、减少注册资本,以及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9.修改企业章程;
10.其他职权。
股东会决议的事项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;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 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召集。遇有以下情况时,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股东会。
1.25%以上的股东请求时;
2.持有30%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
3.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;
   召集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,并说明理由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 每次股东会均需作书面记录,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字。股东会应对会议通过的决议做出书面决议,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。
第十章  法定代表人、监事产生程序期限和职权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 企业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人,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,执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:  
1. 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2. 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
3. 提出企业发展规划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;
4. 提出企业的年财务预、决算,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
5. 拟订企业增、减注册资本的方案;
6. 拟订企业分立、合并、终止的方案;
7. 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  经理下设管理人员1人,负责管理工作;技术人员1人,负责技术工作;其他人员2人;共4人。
企业设监事一人,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,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,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公司的执行董事、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1、检查企业财务;
2、对执行董事、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3、要求执行董事、经理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;
4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;
5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,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,对股东会负责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。
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、注册会计师、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,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。
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1人,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,任期三年。企业的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;
2、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3、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4、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;
5、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,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管理人员;
6、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;
经理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。
第十一章  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和亏损分担办法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 企业按照国家法规健全财务、会计、统计制度。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。
    企业遵守税收法规,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。
    第三十条  企业在依法缴纳税、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:
1.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、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;
2.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;
3.提取税后利润的10%做为法定公积金,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%时,可不再提取。法定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,只能用于弥补亏损、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;
4.提取10%为法定公益金。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;
5.提取税后利润10%为股东积累公积金;
6、提取税后利润20%为股东分红基金;
7、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(送)股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 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,并由企业代扣代缴。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 企业年度亏损时,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,不足部分,依次以公积金、个人股金进行补偿。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。
第十二章  劳动管理、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 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、奖金总额内,自主决定内部工资、奖金分配制度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  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。
第三十五条  企业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参加职工失业、养老、医疗、工伤等保险。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。
第十三章  企业的经营期限、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 企业经营期限为80年,自企业设立之日起计算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 企业分立、合并由股东会做决议。企业分立、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,明确划分资产,处理好债权、债务,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 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,不适应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,可修改章程。章程的修改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,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,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,经股东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。
第三十九条  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:
1.经营期限届满;
2.被依法撤销;
3.破产;
4.不可抗力;
5.股东大会决定终止。
企业终止由股东会做出企业终止决议,并根据《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办理有关手续。
    第四十条  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,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:
1.清算工作所需要费用;
2.所欠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用;
3.所欠税款;
4.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。
不是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,按比例分配。
    第四十一条  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。
第十四章   附则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 本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
    第四十三条  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。
    第四十四条  本章程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为准。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 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,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 本章程一式两份,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。
 
 
   
 

版权所有:北京克迷特技贸公司
京ICP备2023028298号-1    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2951号
Copyright(c)2020 China Beijing kemite Technology & Trade Co., Ltd 技术支持:北京克迷特技贸公司